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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4〕24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家住*********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8月2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不服王某某与其母亲发生口角便与王某某产生冲突。被告人徐某某朝王某某身上扔去一块红砖,红砖落地后砸中王某某右脚。后又与王某某扭打倒在一起,扭打过程中两个人倒在地上,王某某全身上下多处明显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一份;2.证人徐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因为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在相互打斗中,朝被害人扔砖头,致被害人脚部趾骨两处骨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开军

2014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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