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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徐某某,乳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庄**号**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拘传(在逃),又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30日到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部分

2006年,因太和县**镇**村村民孙某甲不同意孙某乙、孙某丙(已判决)非法倒卖**村集体土地而遭到孙某乙、孙某丙的妒恨,孙某丙遂指使刘某乙(已判决)找人对孙某甲进行报复,刘某乙通过同村的刘某丙(已判决)找到高某某(已判决),由高某某组织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刘某甲(二人已判决)等人具体实施报复与滋事。2006年9月22日20时许,高某某纠集黄某某、刘某甲、徐某某乘坐出租车至孙某甲住处,骗开孙某甲家大门后,先将怀有身孕的孙某甲之妻王某甲打伤,后又冲进里屋将正在洗澡的孙某甲打伤。其后,徐某某等人乘车逃离现场。事后徐某某、高某某、黄某某等人得到2000元的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高某某、黄某某、刘某甲、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二、故意伤害罪部分

2006年5月6日,被害人王某乙、白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并互相厮打后,至太和县**镇“**”网吧上网。当晚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赵某某、闫某某、蒋某某(三人已判刑)、李某某(另案处理)至该网吧,找到王某乙等人并持刀追撵,王某乙逃跑至**镇**路**号“**”店门前时被绊倒,赵某某、闫某某、蒋某某等人追上后将王某乙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受理登记、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赵某某、蒋某某、徐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又受他人指使,结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二罪并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民

检察官助理:宋智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补充材料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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