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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放火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家慧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12时49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昭阳区**小区**栋**单元401因与其男朋友发生口角后,其将家中物品点燃后用水浇灭,后怕男朋友报复,打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巧章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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