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务农。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放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因对本村村民毕某某怀恨在心,其酒后至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村口场园内的草垛旁,欲点燃毕某某家草垛实施报复,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误将村民逄某某家的玉米秸草垛点火引燃后逃离现场,致使逄某某、管某某家堆放在玉米秸草垛附近的花生秧、柴火垛及杨树、桃树引燃烧毁,20余个村民用时约一小时将火扑灭。期间,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黄岛区大队海王路支队接火警后,出动两辆消防车14名消防员赶赴现场,途中得知火势已扑灭后返回。经黄岛区气象局出具天气情况:当晚22时风向为北西北、23时风向北、24时风向西北。经现场勘查,该起火燃烧灰烬距东侧水泥制件厂15米,距西侧该村住家户35米,距北侧该村住户30米。经鉴定,烧毁杨树20棵、桃树12棵,共计人民币409元;花生秧、柴火垛因烧毁仅出具单价,未出具具体鉴定价格。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赔偿两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证人证言;6、被害人逄某某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榕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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