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常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孙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刑)共谋,由孙某某联系需要取款套现的电信诈骗团伙(“上线”),由黄某某负责组织人员从银行将资金套现后交由孙某某转移给“上线”,从中抽取每万元套现款的5%作为佣金。
2020年6月下旬,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黄某某、王某甲(在逃)等人在从事取款套现的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接受王某甲的安排和王某乙(已判刑)等人来到湘乡市辖区从事取款活动。被告人徐某某用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220312030********)接收王某甲、黄某某等人来路不明的资金,随后被告人徐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湘乡市各支行共计取款687700元,并将取出的资金送交给黄某某、孙某某,被告人徐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尾数6894)的上级账户涉及金凤区安居苑西区诈骗案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冻结并刑事立案。
2020年12月4日,湘乡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徐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20年9月27日,广东省东莞市常平公安分局民警在常平镇都市华府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连兴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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