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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92********,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庄,现住洛阳市西工区**小区。2019年11月27日因收购赃物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佰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在洛阳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前,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雅马哈摩托车被盗走。

2019年11月26日,“古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徐某某是否要摩托车,并告知了车的型号,并发了照片,后将该雅马哈摩托车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徐某某。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被盗时的价格为57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物证;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江洋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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