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81********,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江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该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上半年开始,张某某(另案处理)陆续给徐某乙(另案处理)打款约1400余万元,该笔钱款系张某某经营善心汇的非法所得。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徐某甲从徐某乙处得知,张某某打给徐某乙的1400万元系非法所得一事。2018年4月3日,徐某乙安排被告人徐某甲陪同钱某某到平安银行取出100万,4月4日早上9时许,徐某甲与钱某某在平安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的柜台上取了100万。被告人徐某甲将钱放进一个蓝色的行李箱中将箱子带回自己家。因徐某乙被拘留,被告人徐某甲很着急便从这100万中拿出10万用于找律师和开销,剩余90万元被其转移至徐某乙位于姑苏区**路**号**幢**室的一个红色行李箱中,被告人徐某甲将箱子放置于该房子次卧的床底。2018年5月2日开始,侦查人员多次对被告人徐某甲进行问话,被告人徐某甲均隐瞒帮助徐某乙取款100万的事实且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直至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徐某甲才如实交代资金去向。侦查人员根据被告人徐某甲的交代,在姑姑苏区**路**号**幢**室次卧的床底下找到藏于红色行李箱中的90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现金、银行卡、行李箱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账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钱某某、徐某乙、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6.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明知帮助徐某乙取款的100万元系犯罪所得,仍对其予以隐瞒、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甲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旭勇
检察官助理:张瑛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76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两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