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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挪用公款案)_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诉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93********,汉族,本科文化,原系江苏省**科技中心出纳,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住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高某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拘留,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执行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江苏省**科技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出纳,负责收取、保管该中心培训、竞赛等各项活动费用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该**中心公款共计人民币194.48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等,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挪用**中心2017年江苏省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夏令营活动培训费人民币10.89万元。

2.2017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挪用**中心2017年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赛前培训费人民币0.25万元。

3.2017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挪用**中心2017年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复赛项目报名费人民币4.913万元。

4.2018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挪用**中心2018年江苏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赛前培训费人民币0.09万元。

5.2018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挪用**中心2018年江苏省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冬令营活动培训费人民币26.6万元。

6.2018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挪用**中心2018年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江苏赛区)报名费人民币5.088万元、赛前培训费人民币19.665万元,共计人民币24.753万元。

7.2018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挪用**中心2018年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江苏代表队选拔赛(第一轮)培训费人民币1.26万元。

8.2018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挪用**中心2018年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江苏代表队选拔赛(第二轮)培训费人民币0.98万元。

9.2018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挪用**中心2018年江苏省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夏令营活动培训费人民币25.3万元。

10.2018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挪用**中心2018年江苏省“信息与未来”小学生夏令营活动培训费人民币3.78万元。

11.2018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挪用**中心2018年信息学国家集训队江苏队员训练营培训费人民币2.4万元。

12.2018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挪用**中心2018年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江苏赛区复赛报名费人民币21.938万元。

13.2018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挪用**中心2018年江苏省青少年信息学初赛连云港市新增参赛人员报名费人民币1.019万元。

14.2019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挪用**中心2019年江苏省中学生信息学冬令营项目培训费人民币13万元。

15.2019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挪用**中心2019年江苏省中学生生物学冬令营项目培训费人民币54.435万元。

16.2019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挪用**中心2019年江苏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辅导员培训费人民币2.035万元。

17.2019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挪用**中心2019年江苏省机器人竞赛活动教练员培训费人民币0.84万元。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其工作单位负责人投案。

2019年7月9日至10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向**中心归还人民币共计194.9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记账凭证、活动通知、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银燕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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