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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持有、使用假币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批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持有、使用假币罪,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持有、使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自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先后在内江市市中区和隆昌县等地使用假币5400元。其中2019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石羊大道与南屏街三岔路口以走亲戚送礼需要调换钱币面额和旧钱换新钱为由使用2000元假币换走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2000元。2019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与谢某某等人分别携带假币到隆昌县进行使用,2019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从徐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在挂在衣架上的衣服荷包内缴获徐某某用于使用的假币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假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聘请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谢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故意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振宇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材料4页,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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