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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80********,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住长沙市岳麓区**小区。因嫖娼,2019年3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3月2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26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8月个人投资成立了张家界**装饰有限公司,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6年11月倒闭。公司经营方式为徐某某代表公司与装修业主签订好装修施工合同后,将工程的施工、验收等工作承包给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组织工人实施装修施工,再由徐某某与项目经理结算施工费用。公司经营期间,徐某某先后聘任李某某、陈某某担任公司项目经理,至2016年11月徐某某己拖欠伍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等11名工人工资共计81420元。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于2017年11月13日、2017年11月21日、2017年12月11日给张家界**装饰有限公司及其徐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徐某某限期支付伍某某等工人工资,但徐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以前一直未支付工人工资。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3月28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徐某某妻子李艳转帐81420元,并向伍某某等11名工人支付了全部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拖欠工资名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罗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伍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4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罚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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