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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浮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6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住江西省乐平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浮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5日被浮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浮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与浮梁县**煤矿(以下简称**煤矿)签订《**煤矿西部采煤续包合同》,继续承包该煤矿3号以西工区的煤矿开采,期限至2020年,合同约定由徐某某承担承包期间所有的费用开支。2018年12月,**煤矿因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被告人徐某某开始拖欠其下属班组工人工资,直至2019年3月煤矿彻底停产。因工人多次上访反映**煤矿欠薪问题,浮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4月26日将《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至被告人徐某某等人,指令其在2019年5月6日前付清工人工资。但截至2019年8月29日该案刑事立案,被告人徐某某仍未支付工人工资。经浮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核算,被告人徐某某共拖欠其下属班组工人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工资合计250万余元。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将徐某某拖欠的工人工资交由浮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为发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煤矿西部采煤续包合同、工资发放表、借条、限期改正指令书、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徐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计250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泉清

检察官助理:江文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肆册、人社局移送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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