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洪湖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寄押于常州市看守所,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和刘某某(已判刑)租赁位于汉川市**服装城**区**号厂房,开办“****”服装加工厂,至2016年12月中旬停工,拖欠43名劳动者工资271378元,后转厂逃离,经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管理保障局对其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仍不支付并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寄押证明、抓获经过、拖欠工资调查汇总表、询问笔录、限期改正指令书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刘某甲、项某、蒋某某、许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从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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