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5195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号**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6日,兰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781民初6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董某甲、吴某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范某某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被告人徐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11月27日签收兰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徐某某未清偿债务。2017年2月22日,范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1日,兰溪市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徐某某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付款义务并申报财产,徐某某未自觉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2017年6月22日,兰溪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杨某某上门告知徐某某案件相关情况,并向其告知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2018年6月22日,兰溪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杨某某上门告知徐某某限期腾退居住房屋。徐某某至今拒不腾退也未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未能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民事诉讼状、借条、担保函、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兰溪市人民法院传票、财产保全申请书、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件移送函、民事裁定书、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海市长宁区不动产登记收件收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病历资料、调查笔录、兰溪市人民法院公告、公告张贴照片、房产评估报告、再审申请书;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甲、董某乙、范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燕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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