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抢夺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21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村乡**村**号。2002年因犯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8年刑满释放。2019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0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1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3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0日、10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何某某、“燕某某”(均在逃)到我市**镇**村**酒店后**街*桥头物色作案对象。至当天下午4时许,“燕某某”主动搭讪及招引途经的被害人罗某某,双方谈好嫖娼价钱后,“燕某某”将被害人罗某某带至事先准备好的我市**镇**大道****号***房内,被告人徐某某及何某某则在出租房附近**街*桥头处等待“燕某某”通过手机发出的信息准备作案。当被害人罗某某在上述***房脱光衣服后,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冲入上述房间内伙同“燕某某”抢走被害人身上的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7018元)。得手后,被告人徐某某及何某某、“燕某某”分别驾车逃离现场。破案后,缴回部分黄金项链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3月18日,公安人员在我市**镇**街**号对开路段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萍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