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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抢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27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2011年10月10日因赌博被行政罚款。因抢劫嫌疑,于2020年6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其老乡徐某乙(已判结)联系黄某某找到赵某某(已判结)、易某某(已判结)、覃某某(已判结)三人帮忙,让三人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酒店**房,徐某甲和徐某乙跟赵某某等人商议抢劫被害人徐某丙,承诺应事成之后分给赵某某1000元人民币,分给易某某、覃某某每人500元人民币,赵某某、易某某、覃某某三人同意。2015年12月21日晚,徐某乙将赵某某、易某某、覃某某三人再次叫到**酒店**房,由徐某甲给赵某某、易某某、覃某某三人提供作案用的口罩,并带领三人前往徐某丙居住的出租房周围熟识地形,并让三人在工商银行**支行蹲点等候徐某丙实施抢劫,由于赵某某、易某某、覃某某三人认为该地方不好下手,遂到徐某丙居住的公明街道合水口**路**号楼下蹲点守候,1月22日凌晨4时许,徐某丙回到住处楼下,被在此等候的赵某某、易某某、覃某某三人抢劫,被抢现金1000多元、Iphon6手机一部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经鉴定,徐某丙被抢Iphon6 64G型号手机的价值为418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物:现金1000多元、苹果6手机一部、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违法犯罪经理查询、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被害人谅解书、辨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酒店**房开房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涉案手机通话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丁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赵某某、覃某某、易某某、黄某某、饶某某、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绘制图;7.鉴定意见:涉案手机价值4186元人民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斌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讯问笔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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