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徐能,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能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徐能在贵州省赫章县城关镇汉阳路原客运站处搭载被害人孙大芹驾驶的贵FU8263号出租车到赫章县野马川镇乌木驾校上面的小领子,当车辆行驶到乌木驾校上行500米处的一条小路上时,徐能从包内掏出事先准备的刀将出租车内行车记录仪的线路划断,并用刀指向孙某某威胁孙某某,要求孙某某给他钱,孙某某当时害怕不敢动,徐能将孙某某放在左手边的包及孙某某的苹果6Splus手机拿走,并将出租车内的对讲机砸坏,孙某某趁机逃走并报警,徐能也逃离出租车,徐能看到警察到现场后将孙某某的手机砸坏丢弃,经查,孙某某被抢690元人民币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孙某某被抢苹果6Splus手机价格为750元。
2、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徐能入住被害人何某某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六盘水火车站出站口西侧居民楼2单元502室经营的**招待所。2019年9月23日9时许,徐能见招待所的旅客均已退房,只有何某某一人在招待所内打扫卫生,便起床携带一把水果刀,将进入**招待所的防盗门关上,徐能拿出携带的水果刀,叫何某某给自己找小姐,并用水果刀刺向何某某,何某某见状与徐能扭打试图抢夺徐能手中的刀具,并大声某某某,在扭打过程中徐能持刀刺杀何某某的背部,并将何某某打倒在地,使用水果刀杀了何某某的颈部一刀,何某某被杀晕后,徐能便开始在招待所翻找钱财,在翻找钱财过程中,徐能看见何某某又爬起来某某某,便用手中的刀再次杀了何某某的颈部一刀,何某某被杀晕在地上,徐能继续在房间内翻找钱财,在何晓兰所居住的房间内翻到300余元人民币及一部华为畅享手机,就装在身上,并将**招待所旅客入住登记有自己姓名的台账撕毁,在看到招待所有监控后,徐能使用招待所内的锅勺将电脑显示屏砸坏,并将杀害何某某的水果刀丢在何某某的床底,何某某再次醒来,往门外爬去求救,爬到招待所卫生间处时,被徐能发现,徐能使用卫生间门口抵门的砖头向何某某的头部砸去,将何某某砸晕后拖至招待所的6号房间,后徐能将作案时的衣服换下丢在现场后逃离。
经六盘水市钟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何某某被抢的华为手机总价值163元、芳圆旅社被砸坏的清华同方显示屏价值35元。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某所受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刀一把;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能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六盘水市钟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招待所监控视频、天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持刀抢劫公民财物,在第二次劫取财物过程中为防止被害人某某某、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杀伤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能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海燕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补充散页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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