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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抢劫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赣**人,住赣榆区**镇**村**队**号。2018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抢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下午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摩托车从临沂市罗庄区**市场向临沭县**街道**村行驶,沿途经过村庄时,徐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毒药丸将姜某某等村民家门口的狗毒死后装进布包偷走,共盗窃狗17条,价值人民币2040元。11月3日凌晨1时许,徐某某来到临沭县**街道**村陈某某家门口用毒药丸偷狗时,被陈某某和妻子李某某发现。徐某某用手捂住陈某某的嘴部阻止陈某某喊叫,李某某持铁锨出来被徐某某夺下,后铁锨又被陈某某夺下,陈某某击打徐某某的头部,徐某某从车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辣椒水喷向陈某某、李某某后驾驶摩托车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艺颖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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