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67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8月26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27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通过“**”交友软件相识并加为微信好友。在合肥市瑶海区**广场初次见面后,被告人徐某某应被害人陈某某要求,为被害人陈某某购买了一个价格为499元的新包,并提出要和被害人陈某某前去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在前往宾馆开房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某借故逃离,被告人徐某某心生怨恨,认为自己吃亏了,遂以各种借口继续约被害人陈某某见面。2020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约在合肥市包河区**路**广场见面,被告人徐某某预谋通过偷抢被害人陈某某随身手包方式发泄不满,并为此携带一把折叠工具刀。当日13时许,二人在合肥市包河区**路**广场一起用餐并由被告人徐某某支付费用之后,被害人陈某某又拒绝被告人徐某某提出去KTV唱歌的请求,被告人徐某某遂陪同被害人陈某某在**广场二楼的一家服装店内买衣服。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趁陈某某不注意,进入试衣间把陈某某放置在试衣间内的手提包拿走。徐某某逃跑时被陈某某发现,陈某某便去追赶,在追至**广场对面的**商城四楼时,徐某某欲乘坐该商城电梯下楼,陈某某见状,便拿起旁边一个拖把,用拖把一端顶着电梯门不让电梯关闭,阻止徐某某逃跑,徐某某便拿出自己口袋中的折叠工具刀,顺着拖把柄方向朝陈某某双手部位乱划,致使陈某某双手轻微受伤,而后徐某某乘电梯逃至该商城二楼。因及时报警,被告人徐某某在现场即被出警民警抓获,被害人陈某某手包被追回。经查,被害人陈某某手包内有华为P30手机、华为Mate手机等物品。经鉴定,华为P30手机价值3343元,华为Mate手机价值567元,合计3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7.户籍信息等书证。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结乐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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