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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67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3199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江苏省镇江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镇**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10月10日)。因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暂停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9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尾随被害人文某某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京良路长阳体育公园段北侧辅路,持刀对被害人文某某进行威胁,抢走挎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

经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存在,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6.其他材料:报案记录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杲阳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肆册;

3.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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