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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23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雷城**街道**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8日、2017年4月14日二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3月8日、2017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3日,雷州市人民法院委托广东省拍卖有限公司在湛江市人民大道**号湛江**企业集团公司二楼拍卖厅对雷州市**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雷州市**大道**路**号土使用权4003.52平方米及在该地建设的厂房、仓库面积1876.5平方米)进行拍卖。当天上午9时许,麦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决)、蔡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受张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从雷州市赶到拍卖地点一楼空地处,麦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蔡某某、徐某某等人就对其他参标人实施恐吓,不准其他人竞标。张某某还在现场承诺同意不举牌竞标的参标人员,自己出200万元给大家分。当天11时许,竞拍正式开始,麦某某就代表张某某(张某某以王某某的名义报名竞拍)持牌进入二楼的拍卖大厅进行竞拍。在竞拍过程中,麦某某第一个以起拍价2270. 09万元举牌竞拍,其他参标人由于听到麦某某的恐吓后,忌惮于麦某某团伙的恶名,都不敢举牌竞标。参标人郑某某具有同等竞拍价格优先权,主持竞拍的工作人员三次问郑某某是否需要举牌竞标。郑某某一直都想竞拍得该土地,便准备举牌竞拍。这时,麦某某当场站起来对郑某某及在场的所有参标人恐吓说:“谁举牌谁死!”郑某某听后,就不敢举牌竞标,其他参标人也不敢举牌竞标。最后,麦某某就以起拍价2270.09万元为张某某竞标成功。事后,张某某给了麦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蔡某某、徐某某等人160万元。麦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蔡某某、徐某某等人将部分钱分给参标的人员,剩下的钱由他们分配,其中麦某某分得20万元、蔡某某分得15万元、吴某某分得1.5万元、徐某某分得1.5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1月10日主动到雷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所分得的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账,同案人麦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邓某甲、黄某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人麦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麦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土地竞拍过程中,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投标、拍卖,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劲杨

2017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诉讼证据卷、文书卷共5册。检察卷1册。

3.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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