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73********,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晚,被告人徐某某酒后到王某某经营的**理发店,以按摩的名义,在理发店二楼的美容房间内,被告人徐某某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华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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