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明某某**镇**路(户籍所在地明某某**镇**村**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31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4月2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为2020年5月24日至6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趁夜晚无人之际关闭被害人家电闸后,潜入被害人家中,强奸妇女5人,其中4人系强奸未遂,1人系强奸既遂。具体事实如下:
1. 2010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趁夜晚潜入被害人高某某家欲强奸高某某,徐某某先将高某某家中电闸关闭,后行至高某某睡觉的卧室,高某某发现后大声呼救,徐某某见状捂住高某某的嘴巴欲制止高某某喊叫,因高某某继续喊叫,徐某某强奸不成遂抢走高某某脖子上戴的项链后逃离现场。
2. 2011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在邻居贡某甲家吃晚饭后,趁贡某甲与其父亲贡某乙外出之机,于当晚22时许潜入贡某甲家中,将电闸拉下,将正在熟睡的卢某某抱到另外一间卧室内,欲强行与卢某某发生性关系,卢某某醒来大声呼喊,徐某某见无法继续实施强奸,遂将卢某某放下准备逃离现场,过程中遇到卢某某的婆婆林某某,徐某某将林某某推倒后逃离现场。
3. 2017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在一起打麻将,徐某某心生强奸李某某的念头,遂于4月8日凌晨2时许潜入李某某家中,将电闸拉下,将李某某盖的被子掀开后又把李某某的内裤脱掉欲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某醒来呼喊并反抗,徐某某用手捂住李某某嘴,将李某某两腿扒开,用手按住李某某的双手,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逃离现场。
4. 2017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和被害人张某甲等人在一起打麻将,徐某某遂起强奸张某甲的念头,并于5月22日0时许潜入张某甲家中,将电闸拉下,用剪刀将张某甲内裤剪坏后脱下,欲强行和张某甲发生性关系。张某甲醒来后反抗被徐某某逼退到墙根,徐某某用手抠摸张某甲下体,张某甲继续反抗,徐某某未能得逞,逃离现场。
5. 2019年11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趁被害人杨某某一人在家之机,潜入杨某某家中将电闸拉下,杨某某醒来打开手机灯光后看到进入房屋的徐某某,徐某某将身体压在杨某某身上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杨某某反抗并呼喊,徐某某未能得逞,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明某某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明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林某某、吴某甲、张某乙、何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卢某某、李某某、张某甲、杨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强奸妇女5人,其中4人系未遂,1人系既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娟
检察官助理:卢平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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