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4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强制猥亵罪,2020年4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26日23时30分,被告人徐某某酒后在本市市北区人民路与人民一路路口处,见牟某某一人在路上行走,趁牟某某不备,从背后抱住牟某某,一手隔着衣服、一手伸进牟某某衣服内,揉捏牟某某乳房。牟某某挣脱求救时,徐某某逃跑。
牟某某报案后,徐某某被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家属赔偿牟某某人民币40000元,牟某某对徐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报警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美玉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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