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7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8日被逮捕,同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四方棋牌”平台(原为“大菠萝”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用户下载、注册成为“四方棋牌”会员后可以进行金币充值(金币与人民币的比例为1:1),充值完成后可参与平台内的各类赌博项目,该平台内的赌博项目有推筒子、百人牛牛、龙虎斗、财神捕鱼、彩票等。赌博过程中,平台每局均对赢钱玩家按照非法获利的5%进行抽头。为了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四方棋牌”赌博平台,达到利益最大化,平台在国内大肆招揽代理(任何注册会员均可成为代理,每个账号有唯一推广二维码,转发二维码被他人扫码注册后即成为该账号的下线),并根据下线参赌流水按比例返还佣金。代理的下线参赌流水越高,平台返佣的比例越高(佣金数额与人民币的比例为1:1)。佣金每日自动结算一次,并以金币的形式发放至代理的“四方棋牌”账户,平台代理可随时将自动结算后的佣金提现至绑定银行卡内。
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四方棋牌”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会员参赌。截止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持有的 ID为293347的“四方棋牌”平台注册账号,发展直属会员26人,团队总人数193858人;持有的ID为920772平台注册账号,发展直属会员2人,团队总人数9959人,非法获利(提取佣金)人民币440000元。此外,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刷流水非法获利人民币1546707.17元。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胜利街246-248号302室被遂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4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手机(详见扣押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四方棋牌”APP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暂扣款票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截图、“四方棋牌”APP后台账户数据信息、返利明细表、提现明细表、“四方棋牌”APP账户信息截图、朋友圈信息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对账单、提取佣金数额明细表、光盘刻录数据说明、情况说明、数据资料制作情况表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方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遂公(网安)远勘[2020]**号远程勘查工作记录、遂公(网安)勘[2020]**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光盘、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四方棋牌”平台是赌博网站,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推广,发展会员参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从中收取网站支付的服务费(佣金),共计人民币44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青
检察官助理:陈素萍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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