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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日出生于抚州市东乡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抚州市东乡区********号。2014年4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东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东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胡某甲纠集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四人均已判决)分片管理摆放在抚州市东乡区**附近、**小区、**街附近、**小区等处店铺的“水果型”赌博机(俗称老虎机)。2014年5月、7月,胡某甲、艾某某(已判决)先后找到吴某某(已判刑)和宗某某帮其看场子(意指赌博机摆放点如有人捣乱、闹事,就出面帮其摆平),开始二个月支付吴某某每月工资人民币3000元,2014年7月开始支付吴某某和宗某某每人每月工资人民币1万元。宗某某、吴某某又分别让被告人徐某某和周某某去处理具体的事,每月各支付被告人徐某某和周某某工资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合计2万元。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放置赌博机的场所进行看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东乡区看守所

2.案卷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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