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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71号

被告人徐某乙,曾用名徐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4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中旬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乙在“**麻将群”的微信群内,组织陈某某、黄某某等人通过“**棋牌圈子”以“**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3元、4元的房费,共计抽头获利136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违法记录查询、身份证明、立功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抽头获利136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乙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乙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鸣霞

20204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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