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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74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0********,汉族,高中文化,上海**公司**,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桥**号**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徐某某在“**”应用程序中开设“**”亲友圈,纠集赌客进行上海百搭麻将形式的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取台费牟利。经计算,至案发被告人徐某某共抽取台费人民币1万余元。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告人徐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 证人刘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其等人在被告人徐某某建立的群里进行赌博,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徐智慧支付台费的情况。

3.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徐某某处扣押到**手机一部的情况。

4. 相关微信信息、账单信息和聊天记录截屏,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及杨某某等赌客的微信、明星娱乐的个人信息,以及被告人徐某某与赌客之间进行转账的相关情况。

5.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明星麻将账号注册信息、实名信息、亲友圈数据、购钻记录等,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明星麻将账号和其提供的亲友圈的账号、亲友圈数据、购钻记录的情况。

6. 被告人徐某某微信收款明细,证实了被告人徐某某抽头渔利的情况。

7.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因参与赌博均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情况。

9.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焦小勤

检察官助理 卫祖建

2020年4月24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1份。

4. 赃证物品清单1页。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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