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公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5021995********,汉族,群众,专科毕业程度邢台市污水处理厂工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9月9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某某依仗家族势力,吸收在校学生、社会闲散人员成立所谓的“黑衣社”,以温某某为首,张某、田某某等人为骨干,通过收取保护费、为拆迁工地“站场”等行为,作为该团伙的活动经费,势力范围涉及**镇、**镇、**学院一带,该组织成员涉嫌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抢劫等多起犯罪,2012年被邢台市桥西区公安局依法打击处理。后该组织逐步隐匿演变,演变形成为以温某某为组织、领导者,张某、田某某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多次以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且在家中常备有砍刀、镐把等凶器,动辄纠集二、三十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气焰十分嚣张,竟然在人民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公然殴打、辱骂民警,其嚣张跋扈一面可见一斑,该团伙在邢台市区和邢台县周边地区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权益,公然挑衅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017年8、9月份期间,温某某伙同景某某(二人已判决)商量在温某某位于邢台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室内开设赌场,后联系被告人徐某某让其召集人员到温某某家中进行赌博,三人决定共同开设赌场抽头,其中温某某、景某某共同占一股,徐某某占一股,所获收益按照“和局”比例进行分配。后温某某、景浩阳、徐某某多次召集王某某、魏某某、孟某、王某、霍某某等人进行赌博,赌场累计开设十余天,累计五十余人次参赌,赌博方式以牌九为主要形式,牌九局以每锅100元至500元不等。温某某、景某某、徐某某三人以赌局抽取“彩头”为主要获利方式,每次“起锅”时抽取锅内10%的赌资,三人共获利约五万余元,徐某某获利两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亲笔供词等;2.证人证言:证人霍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温某某、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温某某犯罪团伙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暴力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温某某系团伙首要分子,张某、田某某、景某某、苏某某为团伙骨干。

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53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