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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徐坤(曾用名徐某乙,绰号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房县**镇**村**组**号,现住房县**镇**路**号。2010年9月21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4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20年3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坤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日将本案退回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房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8月中旬至8月23日,被告人徐坤伙同鄢某某、邵某某、罗某某、冯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房县窑淮镇和竹山县文峰镇交界处、青峰镇清河和官山交界处、尧治河与野人谷交界处、房县往神农架废弃土路、野人谷西蒿村等地,以“推筒子”方式组织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20余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徐坤非法获利5000余元。

2. 2018年11月3日至7日,被告人徐坤伙同胡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房县窑淮镇、军店镇三溪沟制药厂、青峰镇三里沟养猪场等地,以扑克牌为赌具,以“龙虎斗”,100元起步、上不封顶的方式,组织杨某某、吴某某等20余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徐坤非法获利4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坤已向本院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罗某某、冯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4.被告人徐坤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坤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晓华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坤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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