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荆沙区**园**村宿舍,住荆州市沙市**镇**村。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5月13日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始,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宜昌市西陵区**单元**室租赁房屋开设赌博场所,聘请王某某作为荷官,以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每把抽取庄家所赢赌资的5%作为“水费”。7月13日晚公安机关在该赌博场所查获参赌人员4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0万元、已兑换的筹码共计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清单等;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志高
检察官助理:周传丽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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