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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5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园**座**。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手机上下载了名为“**麻将”的软件,注册账号并建立名为“**20”的“**圈”,同时以每张0.2元的价格在该软件购买“房卡”。使用房卡便可以在该软件虚拟“开房”打麻将赌博。加入该亲友圈则可以直接使用徐某某购买的“房卡”“开房”打麻将。徐某某建立微信群,本人担任群主,在该微信群招揽参赌人员加入“**20”的“**圈”打麻将。徐某某与参赌人员约定,由赌博赢家向徐某某支付每张0.5元的“房卡”费用;参赌人员之间的输赢赌资,也可以通过徐某某支付给对方。2020年5月19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匿名举报,将徐某某抓获,并当场将作案用手机缴获。经查,徐某某共招揽121人参与赌博,被抓获时,共有88人在线赌博。后经统计,徐某某共售出90064张“房卡”,从中赚取差价获利1813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手机;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账单明细、“**麻将”网页截图等2.证人证言: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查、搜查、扣押、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麻将”账户数据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徐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户籍地,联系电话135********、135********

2.移送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随案移送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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