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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住湖北省通山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从广东陈某某(另案处理)处取得皇冠网的球盘后,从该球盘中分出子账户给张某某、林某某、“朱某某”等人用于招揽赌博人员押注,并接受张某某、林某某、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投注,向上家收取投注额的2%返水进行获利,投注额至少达人民币119万余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8月6日15时40分许在温岭市城西街道翡翠花园的自选店附近被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其主要涉案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转账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人张某某、章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晨霄

2019年122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检察卷壹册,提讯证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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