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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274号

被告人徐某某,菲律宾用名“K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0月27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援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D**(大**)公司通过开发HG1717、乐都城等赌博网站,并在国内通过网站链接、招募代理推广的方式,吸引周某某、郑某某等赌客在HG1717赌博网站赌博。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就职于D**(大**)公司,在明知该公司经营网络赌博网站业务的情况下,在该公司技术开发部后端组从事赌博网站开发、维护工作,每月获利人民币15000元左右,共计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  哲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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