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9********,汉族,初中,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6月15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经他人介绍,明知“建德麻将”APP系赌博平台软件,仍下载注册并成为软件二级代理,通过其XZX420332722、XZX1146671811微信推广建群等方式,召集张某某、程某某等100余名赌客,在其组建的麻将牌友会141071、牌友会100164等微信群,以2元至10元每冲不等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对微信群进行管理,每场从赌客中的“大赢家”处抽取人民币3元、6元不等房费,累计抽头获利达人民币2020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微信红包记录、提取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银行账户流水、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农行银行流水、现金缴款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及光盘;证人张某某、程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佳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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