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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17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甲(已判决)于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2日,先后与周某某、盛某某(均已判决)及被告人徐某某等人一起开设赌博群,并从中抽取头薪款。其中,2019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杨某甲及被告人徐某某在闲聊软件上组建十三张赌博群,组织群内人员在乐清麻将APP内进行十三张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款。被告人徐某某参与期间该群抽取头薪款22800元以上。

20l9年11月20日13时许,民警在乐清市大荆镇晶鑫网吧中抓获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退赃人民币228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流水、现金缴款单、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犯杨某甲、盛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检察官助理 石 强

2020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肆册、《现金缴款单》壹张(人民币22800元)。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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