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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96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临海市邵家渡街道柏树下村一处半山腰的平地上和临海市大洋街道桥东村1-113号李某某住处开设“三十二张”赌博场头,招揽林某某、王某甲、金某某、王某乙、娄某某、项某某等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6300元。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释放证明;

    2.证人林某某、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陈某某、娄某某、项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丹芬

检察官助理:汪洋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联系方式13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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