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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汨罗市**组**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黎某某(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为“快乐牛”“战斗牛”赌博平台担任代理、招募下级代理以及组织玩家参与赌博并接受玩家投注。在此过程中,徐某某、黎某某共计向郑某某、何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水钱465566元,共计抽头渔利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汨罗市公安局退缴43000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刑事判决书等;

2.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流水及分析报告等;

3.证人证言:同案人黎某某、何某某、郑某某的供述;

4.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与黎某某在开设赌场过程中系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恶意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萍

检察官助理:任珊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74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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