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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现租住芜湖市弋江区**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代理一款名为“卡卡手游”的手机APP游戏,通过手机微信建群拉好友进“二分比鸡群”,徐某某本人任群主,群成员以赌“比鸡”等方式在“卡卡手游”手机APP上开房间进行网络赌博,徐某某通过销售“卡卡手游”APP开房间所需的钻石进行获利,总共获利14000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等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获利1400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云

检察官助理:陈  功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735539****。

2.案卷材料壹册,起诉书正副本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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