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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非党员,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宿舍**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7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以其不具社会危险性为由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3月25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出于营利目的,担任网络赌博网站的代理,在长春市朝阳区惠民路与立信街交汇处的**宿舍**号**单元**室内,利用“吉林快三”彩票的开奖结果,接受成年人李某某投注5900.00元、吴某某投注83000元、刘某某投注83582.00元,赌资数额累计172482.00元。其中被告人赚取投注返点人民币近1000.00元。被告人被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微信转款记录、电脑网站截图、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隋昊霖

检察官助理  陈思宇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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