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路**弄**号**室。2009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03年6月13日因赌博被原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罚款三千元;2008年3月28日因赌博被原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起,在其承租的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内通过“欧博”赌博网站使用其朋友提供的“百家乐”账号和密码,开设“百家乐”赌场,招揽赌客并负责操盘、与参赌人员结算钱款。2020年5月22日1时30分许,民警根据线索至上址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和参赌人员丁某某、戚某某(均另行处理),并当场查获赌博用电脑机箱一台、赌资现金人民币3,475元。经查实,从2020年5月20日12时至2020年5月21日11时59分,该“百家乐”账号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述不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丁某某和须某某的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戚某某和蔡某某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徐某某和证人丁某某、戚某某的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开设“百家乐”赌场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从涉案电脑内查获的百家乐网站账户截图,证实涉案账户从2020年5月20日12时至5月21日11时59分的投注和码量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内搜查并扣押的涉案台式电脑机箱一台、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3,475元。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办案说明》,证实案发经过和被告人徐某某到案经过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和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佳

检察官助理:陈乙嘉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二册。

3.《案犯身份卡》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