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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36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徐某某结伙盛某某(另案处理),在“乐清大玩家”手游平台中开设虚拟包厢,先后组织、招引寿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潘某某、方某某、王某某等四十余名参赌人员以打“罗松”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时,被告人徐某某结伙盛某某在微信等聊天软件中建立“万利之家” 聊天群用于结算赌资,并从中抽头获利100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寿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伙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6.电子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从中抽头获利1005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善庆、姚璟璟

检察官助理:陈晓峰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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