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84********,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住淮滨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通过自己的昵称为“娟”的微信账号建立“一家人闲聊群”微信群,后徐某某利用“淮滨麻将”APP平台在此微信群内组织群内成员进行赌博,并使用自己的昵称为“娟”的微信号在该群制定相关赌博规则,每盘麻将共八局,每盘结束后由该盘的大赢家通过微信发红包的方式发送10元房费在群内或者私发徐某某的微信,该红包均由徐某某收取,后该微信群的群成员发展到32名。通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查询后台数据,经统计2018年5月11日19时32分56秒至2019年1月21日23时55分03秒,徐某某共收取房费红包19045个,每个红包金额1000分(10元),共计收房费金额人民币190450元。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季某某、乔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数据光盘、统计说明、游戏截图、微信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现场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应锴
廖振洋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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