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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苗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山上、**镇**村山上等地开设赌场,供他人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赌注为100元起,上不封顶,下注金额每满10000元从中抽取1000元作为“水钱”,并雇请刘某某(另案处理)在赌档中负责驾驶车辆接送赌客。2019年10月11日,徐某某去到博罗县公安局横河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妮

2020319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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