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郭某某聚众斗殴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或**委员,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镇**村**号,2015年5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11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8年5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99********,汉族,中专文化,工人,非**或**委员,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住长清区**镇**村**号,2016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并案处理,并分别于2020年10月13日、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19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因琐事与沂水县**镇**村孙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进而约架,徐某某纠集被告人郭某某、沂水县**镇**村张某甲(另案处理)、沂水县**镇**村张某乙另案处理)、沂水县**镇**村王某甲(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并安排张某乙等人准备砍刀、甩棍等作案工具。后被告人徐某某、郭某某等人在沂水县“**网吧”附近持械殴打孙某甲、沂水县**镇**村孙某乙、**村韩某某、**村孙某丙、**村王某乙,致孙某甲头部、左前臂等部位受伤,孙某乙右手皮肤裂伤,右手中指第一、二关节囊撕裂。经鉴定,孙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孙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二、寻衅滋事罪

1、2020年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因曾与沂水县**家属院高某某在微信上发生口角,借故生非,在沂水县**市场高某某的住处,持棒球棍随意殴打高某某。

2、2020年7月5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事生非,在沂水县**宅“**”饭店附近,以脚踹、拖拽的方式,随意殴打沂水县**镇**村范某某。

3、2020年8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因琐事与沂水县**村许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借故生非,在沂水县**镇**街一饭店外和饭店包间内,随意殴打许**面部等身体部位。

4、2020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无事生非,在沂水县**路“**饭店”二楼卫生间门口及饭店门口,以扇耳光、撕头发等方式,随意殴打沂水县**镇**村任某某、**村秦某某。

5、2020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沂水县**安置楼王某丙(已治安处罚)无事生非,在沂水县“**烧烤”饭店内,随意殴打沂水县**镇**村刘某甲部等身体部位。

6、2019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无事生非,在沂水县**路“**”麻辣烫店门前,持剑任意损毁饭店餐具,并将剑身抵在沂水县**镇**村刘某乙、沂水县**镇**村肖某某脖子上,对二人进行威胁、恐吓。

7、2020年8月6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因向沂水县**街道**小区齐某某索要免费酒水被拒,无事生非,在沂水县“**”酒吧齐某某办公室内,任意损毁监控摄像头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孙某甲、高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柏某某、田某某、张某丁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郭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检察官助理:耿顺达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宗,物证一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