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住**县**镇**村**号。2013年因犯赌博罪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4月9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常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8月6日,经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同年8月9日常山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4月4日,常山县**镇**村原村主任徐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在**镇政府被常山县公安局带走调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妹妹)得知消息后认为系时任村书记徐某丙、村干部徐某丁举报。徐某甲遂带徐德刚等人到**镇政府将徐某丙强行拉出,并对二人辱骂、恐吓,被镇干部阻止后徐某甲被派出所民警带走。后徐某丙、徐某丁因害怕徐某甲报复而在常山县城躲避三日,致使村务无法正常运行;于此同时,徐某丙二人向常山县公安局求助,公安民警通过徐某乙劝解徐某甲后二人才回村办公。
2、2014年4月20日中午,徐某甲趁徐某丙在其姐姐家门口与徐某戊在聊天之际,突然用手叉徐某丙脖子,并用巴掌扇徐某丙,被徐某丙推开后继续辱骂徐某丙,后徐某甲被旁人劝走。
3、2014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到驻**村干部曾某甲办公室质问曾某甲为何要支持徐某丁当村主任,并威胁曾某甲,曾某甲无奈之下请徐某丁到其办公室进行解释。徐某丁赶到后,徐某甲便辱骂、威胁徐某丁,并拿起泡着茶水的一次性茶杯砸向徐某丁,后被劝开后徐某甲离开现场。
4、2017年初,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徐某巳和徐某庚父亲约定购买徐某庚的木板,但徐某庚并不知是徐某甲购买,后徐某庚因对方没有约定期限也没有支付定金,便将木板出租给村里使用。同年4月2日,徐某甲叫人准备去徐某庚处拉木板时得知徐某庚已将木板出租给村里,便打电话辱骂徐某庚,并在找到徐某庚后对其头面部进行殴打,造成徐某庚鼻部出血,后徐某庚报警。
5、2017年年底,被告人徐某甲欲承包本村公墓工程,但村书记郑某甲一直未予首肯。后郑某甲与本村村民程某甲谈及此事时,因程某甲无意中拨通徐某甲的电话,郑某甲在与程某甲聊天过程中说过徐某甲算什么东西之类的话被徐某甲听见,徐某甲就打电话给郑某甲。郑某甲害怕徐某甲找麻烦便找徐某乙让其从中说和,而后在回家时被守在此处的徐某甲辱骂,徐某甲用手叉郑某甲脖子但被其拨开,后徐某甲继续辱骂郑某甲时被人劝走。
6、2018年1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因村里的工程没有给她做,便来到**镇**村会议室对正在村里开会村书记郑某甲进行辱骂。驻村干部王某某进行劝解时,徐某甲威胁王某某说要让他像前任驻村干部曾某甲一样待不下去。
7、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徐某甲将**村菜市场的三根青石条搬到其哥哥徐某乙家门口,村民徐某戊报警称徐某甲盗窃村集体财产,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到**派出所处理。当晚,在**村**代销店门口,徐某甲和徐某戊因此事再次发生争吵,徐某甲拿起一个塑料杯向徐某戊砸去,但是没有砸到,后被旁人拉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旅馆住宿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吴某甲、李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丙、徐某丁等人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逞强好胜,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高华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在衢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5卷、检察卷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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