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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盛某某系邻居关系。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因对盛某某家搭建的太阳能板东沿位置有意见,便酒后用木棍捣太阳能板,随后双方发生争吵。滑县公安局**派出所出警后对双方进行制止劝解,并告知双方合法合理解决纠纷,不能打架、毁东西,后将徐某某劝离现场。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因与另一邻居盛某甲妻子吵架,于是对两家中间共同建的界墙有意见,认为占了自家地方,便自行拆除了该界墙,要求重建。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对双方进行调解,告知徐某某不能再继续拆墙头,要求双方对墙头保持现状,到相关职能部门确权,但徐某某不听劝告,随后几天仍将与盛某甲家中间的墙头拆除干净。徐某某后来在界墙处栓了一条狗,虽然用铁丝网拦起来,但影响到了盛某甲一家的正常生活。

2019年10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为表达对被害人盛某某参与拆除与盛某甲家中间铁丝网的不满,酒后使用抓钩再次对盛某某家的太阳能板进行打砸,随后双方发生短暂厮打。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砸烂的三块太阳能板价值人民币3078元。

2020年1月6日,经滑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3.证人盛某甲等人的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5.徐某某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方位图,谅解书,派出所情况说明;6.太阳能板照片;7.现场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玉振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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