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公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8年9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0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6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荣某甲(在逃)、高某某(在逃)三人到郑州市金水区升龙凤凰城B区2号楼2单元410室刘某某的棋牌室内,找刘某某商量盘下刘某某棋牌室一事,刘某某拒绝将棋牌室转给荣某甲、徐某某等人,后荣某甲、高某某、徐某某将刘某某棋牌室内的自动麻将机等物品砸坏,后发生打斗,刘某某拿刀砍伤被告人徐某某(经鉴定为轻微伤),2018年10月9日经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某被损坏物品价值3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马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荣某甲及高某某行政案件笔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勇
代理检察员:孟 晓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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