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59********,汉族,文盲,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2017年10月13日因威胁人身安全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0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多次越级到北京上访,反映本村原书记王某甲违法违纪、涝坡镇政府强行解除其兄嫂农村土地合同以及因为上访被王某甲殴打两次未处理等问题,其所反映的问题经相关部门已处理或答复,但徐某某仍不满意,坚持进京越级上访,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期间因违反信访条例,被告人徐某某先后被莒南县公安局训诫四次。同时被告人徐某某在北京上访期间,以要登记上访为要挟多次向接访人员强行索要钱财,如不给付就不离京。现已查实被告人徐某某通过该方式二次共索要现金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向王某某强行索要现金1000元,郑某某迫于信访压力,于2018年11月15日给了被告人徐某某现金1000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向翟某某强行索要现金1000元,翟某某迫于信访压力,于2019年12月30日给了被告人徐某某现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清单、调查报告、协议书复印件、收款条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以及视听资料;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信访规定,多次进京越级上访,被多次训诫后,仍继续非法上访,并且以不给钱就去国家信访局登记为要挟,向接访人员强拿硬要现金2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昊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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