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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社口镇下洋100号,户籍在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妻子雷某某和章美龄乘坐雷某某驾驶的闽******的小轿车从寿宁县武曲镇回福安市社口镇,途中被告人徐某某因得知有男子约雷某某吃宵夜,而与雷某某发生口角,在车行驶到社口镇农村信用社门口时,被告人徐某某下车找寻该男子未果,为发泄情绪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一辆停在社口镇电力所门口的车牌号为闽******的前挡风玻璃砸坏。随后,被告人徐某某找到雷某某,并从雷某某处拿走闽******小车锁匙,继续驾车以碰撞路边停放的车辆的方式,找寻该男子,先后造成停放在社口镇社口村沿街的闽******、闽******、川******、闽******、鲁******、闽******、闽******、闽******、闽******、闽******、闽******、闽******、闽******、闽******、闽******、闽******等16辆小车不同程度损坏,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损毁小车价值共计人民币5175元。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向福安市公安局社口派出所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书证;

2.证人陈某某、雷某某、章美龄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蔡某某、吴良斌等人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5.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损小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10月25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共计351页,检察卷壹册4页。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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