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8〕52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8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9月28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和睢县**镇居民庞某某于2018年8月7日通过手机加微信好友相识,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交往中发生了性关系,徐某某用手机拍了庞某某的裸体照片。后庞某某不愿和徐某某继续交往,徐某某打电话、发信息要求庞某某和其见面。2018 年9 月21日,徐某某打电话对庞某某进行语言威胁。2018 年9 月23 日,徐某某酒后到庞某某家找庞某某,庞某某不给徐某某开门,徐某某谎称自己钥匙锁在家里,找来**开锁公司人员打开庞某某家的门。2018 年9 月25 日4 点53 分,徐某某踹庞某某家的门对其进行骚扰威胁,并在当日下午5时许到庞某某教书的学校找庞某某。2018 年9 月27 日晚上,徐某某到**小区庞某某家踹庞某某家的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徐某某的户口信息证明;(2)前科查询证明;(3)徐某某、庞某某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短信裸照图片;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个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许婷婷
2018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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